临沂市公安局               临沂市卫生局

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

      医疗机构是为公民生命健康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,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,保证医疗活动安全、有序正常进行,更好地维护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国务院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、《信访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现就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作如下通告:

     一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、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,规范接诊处置;任何人在医疗机构内,必须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,不得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。

     二、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按照医嘱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治。对医务人员的诊治和护理有异议的,可以向医疗机构的医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反映。患者及其家属对诊治不满,认为属于医疗事故的,可以按照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的规定申请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时,在医疗机构的医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,医方人员和患方代理人均不得超过 3 人。解决医疗纠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通过合法途径解决。

     三、对在医疗机构内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    (一)拉横幅、设灵堂、摆放花圈、张贴大字报、散发传单、泼散污物的;

     (二)未经医疗机构许可,在太平间以外的地方停放尸体,不听劝阻的;

     (三)故意损害公私财产,抢夺(隐匿、毁坏)病历资料的;

     (四)公然侮辱医务人员,威胁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;

     (五)非法占据或冲击办公、诊疗场所的;

     (六)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留滞、弃留在医疗卫生单位,不听劝阻的;

     (七)围堵医院通道及大门,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的;

     (八)抢夺尸体的;

     (九)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。

      四、患者及其家属不得围堵医疗机构,不得聚众集体上访或未经许可集会、静坐、游行、示威,违者,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、命令解散;拒不解散的,由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强制手段予以驱散;对拒不服从的人员,由公安机关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治安管理处罚,触犯刑法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     五、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,尸体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。传染病患者尸体必须及时火化;其他病因死亡的患者应立即移送太平间。家属或单位对患者死因有异议时,患者尸体必须移送至殡仪馆。

      六、广大市民要在增强法制观念,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,依法主张权利,共同维护卫生机构的正常秩序。

      特此公告。


二00七年六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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