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 首先接诊病人的科室为首诊责任科室,接诊医师为首诊责任人。
(2) 首诊责任人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接诊病人,问诊详细,检查认真,解答问题耐心。
(3) 按要求书写病历,开标准处方,严禁大处方及人情方、人情假、人情证明。
(4) 对疑难、复杂、分科不清“临界病员”,首诊责任人经两次复诊仍不能确诊者,必须请上级医师诊治或提出会诊请求。
(5) 经三次复诊仍不能确诊者,首诊责任科室必须提出门诊疑难病会诊申请,首诊责任人负责介绍病情并做好记录。会诊科室必须安排中级职称以上医师会诊,如不属于会诊科室疾病,应写好会诊记录和拟诊意见,介绍回原首诊科室进一步检查处理。
(6) 急诊病人由分诊鉴别台护士签署就诊科室,首诊医师应当做好病程记录和有关检查并给予积极处理,若确属他科情况应请相关科室会诊,直到会诊科室签署接收意见后方可转科。
(7)凡因擅离职守、敷衍马虎、不负责任、推诿病员、相互扯皮而造成医疗差错和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,严肃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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